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2民初5669号
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中州路109号***馆小区1号楼2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沐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