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森葆现代家私制造中心、某某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申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204号62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森葆现代家私制造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双龙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声保,男,南京森葆现代家私制造中心实际经营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车立群,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66号54幢1103室。
再审申请人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森葆现代家私制造中心、车立群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