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303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鞍山市铁东区鞍千路298甲号。
法定代表人:朱培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永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红旗南街62号。
法定代表人:回宝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辽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永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辽03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辽宁永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给付原告共工程款2950967.52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2018年11月8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018年11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9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
2019年5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工业用地一处,现已抵押。
2019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商业保险及人寿保险相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业保险、无人寿保险。
2019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向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
2019年7月9日,本院前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分行了解被执行人辽宁永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房产抵押情况。反馈显示尚欠本金1400余万元。
2019年9月21日,本院出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工业房产及国有出让土地进行拍卖。后该土地流拍,未能变现。
2020年2月28日,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2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额:5584989.68元及执行费55324.94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害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不具备偿还能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德亮
审判员 黄继南
审判员 周大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