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民初987号
原告:***,男,1959年6月3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西湖镇扬子江北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恩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