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311323738026A,住宿迁市宿豫区新庄镇机械产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940515-3,住扬州市西湖镇扬子江北路6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章钧杰
审判员刘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