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11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兴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5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