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4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洁,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皂君庙胡同。
法定代表人:张宝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南,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系辽宁北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孙菁蔓
审 判 员  陈 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 昊
书 记 员  李 颖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