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82执恢2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2日生,满族,住北镇市。
被执行人:北镇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广宁镇皂君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锦州中院作出的(2020)辽07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远不足清偿债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沟帮子一处房产进行核实,未发现有可供分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亦无车辆、房屋、股权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目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