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n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r\n民 事 裁 定 书\r\n(2018)鲁1502民初3396号\r\n原告(反诉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三纬三路江南角。\r\n法定代表人:***,经理。\r\n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r\n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段店乡新民村(108)国道旁)。\r\n法定代表人:***,董事长。\r\n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r\n原告(反诉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就案涉货款还款事且协商一致,原告(反诉被告)放弃货款10万元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放弃本案的反诉权利,被告(反诉原告)一次性将47万元货款付清,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r\n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经本院核实,原、被告就案涉货款已协商一致,撤回起诉是原告(反诉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n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聊城鑫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n案件受理费4750元,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n审 判 长  ***\r\n审 判 员  ***\r\n人民陪审员  迟**\r\n\r\n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n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