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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9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沙桥村汾河坝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