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9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3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沙桥村汾河坝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路支行账号××××××上的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河北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