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4执249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包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87500.76元及截至2018年4月27日的利息损失590340.23元(其中3019133.35元从2015年6月3日起算,1150637.78元从2017年5月18日起算,利率标准均为年利率6%),2018年4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行计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8年12月4日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款已大部分履行。2019年6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表示愿意再给被执行人半年的还款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再给被执行人半年还款期限,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