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3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人民西路888号。
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阳县合德镇双拥南路9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24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对其相关银行账号少量存款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在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6、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再次将被执行人盐城国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均无其他可供财产。
7、202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苏0924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洪贤
审判员  周来清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戴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