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执2534号之一
申请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祁兆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924民初4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盐城市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本金848万元,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75万元,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80万元,余款468万元自2020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68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71160元,减半收取3558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赛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赛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向本院申请执行848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于2021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无银行存款。
3、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委托查封因一时无法找到故暂不处置。
4、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第二次查询,无银行存款。
5、于2021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21年12月21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正东
审 判 员 王泰昌
审 判 员 龚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晓鹏
书 记 员 徐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