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410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妮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长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艺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扬州市天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款项2282348.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2年建立合作关系,签订了《分公司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其青岛分公司经营权承包给原告。原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管理费。经过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2282348.3元,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公司注册登记地虽然在本院辖区内,但根据被告代理人的陈述,公司实际经营办公场所位于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移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凤
书 记 员 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