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91民初506号
原告盐城市路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2732-5,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一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於灵灵,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0014361130P,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乔松,该步凤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乃全,该步凤镇农业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学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路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路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路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路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盐城市路路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为华
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
代理审判员 凌 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