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2159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御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004546XH,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立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章广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奎,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17451335H,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晓星大道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御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被告南通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御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南通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御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通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御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通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4632元减半收取27316元,由原告江苏御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XX
书记员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