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民初9962号
原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17451335H,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许应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明,海安市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8877722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利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
原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石公司)诉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鹿海彬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荣、张智明,被告春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春江公司返还原告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保全担保费11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向原告宣传可以帮助原告融资,并可介绍贵州省都匀市。2018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金融和工程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负责策划、咨询、帮助原告参与都匀市“一山一园”项目投资和建安工作等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需要完成的4项工作,由原告向被告分期支付咨询服务费。2018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汇款1000万元,但此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尽的义务,并且经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没有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金融信息咨询经验资质,案涉“一山一园”项目没有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采用虚构和隐瞒客观事实的方式与原告签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已付1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春江公司辩称:1、案涉的都匀市“一山一园”项目为一期旅游集散中心工程(已基本建成),二期、三期为归兰山景区建设工程,工程量约10亿元,除去索道部分仍有不少于7亿元建设工程量,该项目属于财政部在库项目,是真实的;2、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应权经人介绍联系到被告公司副经理张云龙,希望通过被告接触业主方承建工程项目,由此双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3、被告应原告要求,已经完成了原告与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工作,但是在该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是原告将汇付的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偷偷退回,构成实质性违约,导致业主方对原告及许应权失去信心;4、在许应权及原告请求下,被告又协调业主方同意先安排完成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手续,但被告方在2018年11月份将社会资本方已经先签字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交由许应权盖章时,许应权并未前来办理。综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经完成了服务工作,系原告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约定,前期收取的1000万元费用不应退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紫石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金融和工程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约定;2、汇款凭证,证明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告转账汇款1000万元;3、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咨询、金融信息咨询的资质;4、归兰山项目介绍打印件,证明该项目没有金融融资资质和用地手续,被告存在违约并且也最终无法完成约定的工作;5、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申请保全支付的保险费12200元。被告春江公司经庭审质证,对证据1、2、3、5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查,对上述证据1、2、3、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原告没有列明打印件来源,无法核对,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春江公司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都匀市旅游文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归兰山项目实施情况;2、许应权与张云龙、罗毅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关服务工作;3、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都匀市归兰山景区及旅游集散中心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证明被告促成了该协议的签订。原告经庭审质证,认为证据1属于证人证言,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经本院审查,证据1虽然没有出具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签字,但可辅助证明案涉项目具体情况,同时该证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并无关联,本院将该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紫石公司作为甲方,春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金融和工程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为:贵州省都匀市,乙方具有长期从事融资策划和工程信息咨询策划的经验,社会资源丰富,甲方有意向成为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并参加其中的归兰山项目工程的建安施工,甲方委托乙方策划、咨询,帮助甲方参与“一山一园”PPP项目投资和建安工作;一,乙方帮助甲方取得贵州恒景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景泰公司)49.5%的股份,股金25600万元,成为“一山一园”PPP项目公司贵州景达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达公司)的社会资本方(恒景泰公司持有景达公司80%的股份,都匀市城投公司持有景达公司20%的股份),并协助甲方与都匀市政府洽谈,对甲方投资恒景泰公司的25600万元资本金分批次在四至八个月左右投资到位;二,乙方帮助甲方取得都匀市“一山一园”项目中归兰山建安工程项目,确保甲方实际取得的建安工程量约为7亿元左右,并协助甲方与都匀市政府和归兰山建安施工的中标单位“都匀市一建”洽谈,协调好相关关系,协助甲方做好商务洽谈和分包合同的签订,确保分包工程上缴“都匀一建”的管理费在0.5%-1%之间,在条件允许时,协调争取以SPV(景达公司),帮助甲方对古建筑部分单独招投标,签订合同;三,乙方帮助甲方与都匀市政府洽谈,做好甲方投资在恒景泰公司的25600万元本金的赎回工作,赎回期限确保不长于5年,争取3年赎回,甲方资本金的年收益在6.8%左右;四,乙方与都匀市有关人员配合,帮助景达公司在银行融资不少于10亿元,使甲方承建的归兰山项目建安施工工程款有资金保证;五,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完成以下工作:1、帮助甲方取得恒景泰公司49.5%的股权,2、帮助甲方签订49.5%的股金赎回协议,3、帮助甲方签订归兰山的建安工程施工合同(含分包和直接中标工程)总工程量约为7亿元左右,4、配合都匀市为景达公司融资不少于10亿元;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按甲方取得的归兰山建安工程总量,暂按7亿元的6.5%计算,确定为4550万元,等归兰山建安工程竣工决算时,按甲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多退少补;甲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合同签订内十日内预付活动经费1500万元,若在2019年1月31日前乙方不能完成甲方委托的本条1-4项工作,则乙方全额退还该预付经费,所有乙方的开支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消化承担;第二期是乙方配合都匀市为景达公司从银行融资不少于10亿元,在银行授信额度审批下达后,甲方从贷款之中付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款,甲方再向乙方支付3050万元;第三期是建安工程结束,竣工决算报告出来一周之内,按双方约定多退少补;六,乙方不参与甲方安全施工、资金、决算等一切内部事务,施工安全等工作,全部由甲方负责;七,甲方进场施工后如需要乙方帮助协调工程款的支付及都匀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则需要另外再按建安工程总量支付1%的服务费用。甲方紫石公司盖章,许应权签字,乙方春江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张文龙签字。
合同签订后,2018年8月10日,紫石公司向春江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汇款1000万元。
2018年9月2日,许应权通过微信询问张文龙“这两天有进展吗?”张文龙回复称“私下基本已谈好,就等走市长办公会程序”。2018年10月3日,张云龙通过微信向罗毅(张文龙称罗毅系业主方)发信息“对框架协议中2.3条我做了点修改,一是我考虑用紫石公司来签订建筑合同,另外再由许总的另一家工作签园林绿化合同,二是在文字上做点调整,请您再斟酌一下,是否可规避建筑法?”罗毅回复“我看看”。2018年10月8日,张文龙向罗毅发微信消息“与紫石的框架协议您有时间看了吗?上次发给您的修改摄像的建议:首先是扩大了都匀一建总承包范围的描述,二是在文字上用归兰山建设部分这个有点模糊的词句,这样是否可以规避主体部分不能分包的概念,请您定夺。能否请您安排本周早点把框架协议签订后,赶快向前拖进,以防夜长梦多!”
2018年8月30日,贵州未来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南通市紫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都匀市归兰山景区及旅游集散中心PPP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本项目在财政部PPP项目库已经处于项目管理库采购阶段,已经完成了社会资本采购,中标方为恒景泰公司、都匀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主要施工内容为归兰山景区建设,目前该部分施工暂未启动)、中城投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施工内容为旅游集散中心建设,目前该部分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联合体,中标后成立了项目公司:都匀市景达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模式为,乙方以股价原值受让恒景泰公司中贵州佰酒汇商务有限公司持有的49.5%的股权与贵州海俊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1%股权,届时乙方与贵州佰酒汇商务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将3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甲乙双方共同监管的专用银行账户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甲方开始实施股权变更行为;甲方负责协调将都匀市,相关施工协议另行签订;甲方承诺,从乙方开始向恒景泰公司实际出资开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单位每年回购乙方在恒景泰公司的股权,每年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直至乙方全部退出,年回报率6.8%,具体回购模式和担保方式另行商定;本协议是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指导性文件,具体合作细节以后续签订的协议为准。甲方盖章签字,乙方南通市紫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许应权签字,许应权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件审理中,经本院询问,春江公司称收取的1000万元具体支出情况为:请外面专家费290多万元;人员工资、驻外补贴286万元;房租4.3万元;出差补贴、差旅费300多万元,共计支出912万元。但是,春江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并未提交上述费用明细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原告紫石公司与被告春江公司签订合同前,都匀市归兰山景区及旅游集散中心PPP项目,已经完成了社会资本采购,中标方为恒景泰公司、都匀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主要施工内容为归兰山景区建设,目前该部分施工尚未启动)、中城投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施工内容为旅游集散中心建设,目前该部分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已经完工)联合体,中标后成立了项目公司:都匀市景达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金融和工程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春江公司负责帮助紫石公司向恒景泰公司以股权担保进行投资,帮助争取资本金年收益在6.8%左右,确保紫石公司从都匀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中标承包的建安工程量中取得约7亿元工程量,并按6.5%的比例计算服务费,双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春江公司帮助紫石公司介绍分包工程,并规避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春江公司与紫石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介绍约7亿元工程量并且以挂靠的方式进行,该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案涉金融和工程项目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属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春江公司收取的紫石公司100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春江公司辩称已经为履行合同花费了912万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鉴于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紫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保全担保费112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500元,由被告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华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