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346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应权。
被执行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
关于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68572.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01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486589.6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国彬
代理审判员 徐 涛
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