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财保328号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矿柱林场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5613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颐生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0W0CP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1745133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90号优尚天地2号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8JFJ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110000元。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星辰玻璃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