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904号之三
申请人:济宁市嘉利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大***矿柱林场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31285613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颐生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0W0CP6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紫石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大道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1745133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90号优尚天地2号楼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X8JFJ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财保328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904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