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特34号之一
申请人: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标东路82-88号。
诉讼代表人: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郑建初,系温州富邦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邦宝,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明,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晓春,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人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晓春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温州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仲裁程序。温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发函表示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已缴纳的申请费40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余 萌
审 判 员  蔡蓓蓓
审 判 员  曾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婷婷
代书记员  徐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