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与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与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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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拟稿: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142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吉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章吉蛟。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章吉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吉蛟名下坐落于龙湾罗东街45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保全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章吉蛟持有的资金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13.46%的股权已由我院保全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环城东路环东大楼C幢206、207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执民字第142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高桥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13F,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镇标东路82-8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章吉蛟。
被执行人:***,女,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环东大楼C幢206、2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004042425。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环城东路环东大楼C幢206-207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07283236。
被执行人:章吉蛟,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寿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4802122417。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章吉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吉蛟名下坐落于龙湾罗东街45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保全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章吉蛟持有的资金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13.46%的股权已由我院保全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环城东路环东大楼C幢206、207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里
案件讨论笔录
时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项杰记录人:*里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信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安怡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章吉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吉蛟名下坐落于龙湾罗东街45号的房屋已由我院保全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0日);被执行人章吉蛟持有的资金科诚达塑业有限公司13.46%的股权已由我院保全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5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环城东路环东大楼C幢206、207室的房屋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5年6月20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9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
**:我同意上述意见。
项杰:我也同意上述意见。
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