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

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29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章吉蛟,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明珠塑钢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5866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848.5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