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8551426W,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农行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Q142A3B,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孙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华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北郊工业园安运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66413684。
法定代表人:潘红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华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金严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毛 彧
书 记 员 赵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