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1976号
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8551426W,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农行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山,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00217915,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凌阁,江苏晔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溧阳华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66413684,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北郊工业园安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志,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溧阳华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院受理的(2019)苏1291民初2379号原告溧阳华创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尚未生效,(2019)苏1291民初2378号原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本院审理,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相关法律事实涉及上述案件中合同效力等问题,本案需要等待上述案件的审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谢华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