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00217915,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五星大道1号8810室。
法定代表人:潘红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18551426W,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长兴路农行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Q142A3B,住所地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1幢八号楼8099室。
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
上诉人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泰州市因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9日,华创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华创公司与伟业公司、因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其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华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1693元,由溧阳华创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金严
审 判 员 丁万志
审 判 员 朱希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毛 彧
书 记 员 赵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