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

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与权四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盛民初字第0501号
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权四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权四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厉昱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