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

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盛民初字第00502号
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红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审理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玫瑰园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