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4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之江度假区转塘镇方家畈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报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23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东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被告提起反诉,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其与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存在委托加工铸铜雕塑业务。经结算,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尚欠35万元的加工款未付,经催讨无果,遂诉诸法院。而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则认为,尚欠部分加工款未付属实,但因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铸造的“**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艺要求并逾期交付,导致其被建设单位扣去工程款44万元。因此,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反诉要求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质量和工期违约损失4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日前支付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15.5万元。
二、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日前交付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款项为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放弃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杭州俊华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20元,合计6770元,由杭州信雅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 英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