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

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522执649号
申请人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
法定代表人曲洪亮,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刘口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5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9783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9年5月7日、10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
3、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4、向林业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林产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97834.5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勇
审判员何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