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

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5民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刘口屯村西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五里甸子镇五里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曲洪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德,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桓仁水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辽052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六百五十一元,减半收取六千三百二十五元五角,由上诉人安平县丽福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宇
审判员  赵丹阳
审判员  许 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莎莎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