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20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黄玉爱,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钜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57991号、(2018)沪01民终3916号***与***、黄玉爱、上海钜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玉爱、上海钜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归还本金4,426,240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钜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房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措施。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5执20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瑛
审判员 **敏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