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380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翟知良,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宏伟,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明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开发区玉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明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孙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