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6380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翟知良,南京市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宏伟,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明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开发区玉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江海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南大四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明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孙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