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72民初1835号
原告**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7元,由原告**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妍娥
书记员 任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