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91民初1112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绵竹市,联系。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106605032,法定代表人:***,联系。
被告:海工英派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97号,组织机构代码:667888087,法定代表人,房锡存,联系电话:1315629****。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平诉被告***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5.08元减半2402.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4805.0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2402.54元。
审判长钟新宏
审判员谢学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