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民辖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冠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肃州区,请求撤销(2019)甘0921民初21号民事裁定,指令肃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元江
审判员  丁丽华
审判员  张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