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恢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2015)都商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3152.13元及约定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776%计算);二、如被告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届期未能履行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桥居委会(西桥)1幢、2幢、4幢及位于秦南镇虹桥居委会3幢的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若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第二项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足额受偿,被告***、***对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受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616元由被告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5日、2019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9月17日、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2、2019年10月2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贴了拍卖裁定书及让房公告,并于10月25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
3、2019年11月26日本院委托江苏永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房产价格评估。
4、2020年6月1日因申请执行人未能缴纳要求处置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评估费,江苏永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发函退案。
5、2020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
6、2020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未能缴纳要求处置的被执行人的房产评估费,致使房产处置不能继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缴纳要求处置的房产评估费,致使房产处置不能继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中祥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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