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与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青01执恢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永国,男,回族
***、***与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劳务费700000元,余款824000元***、***自愿放弃。因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向本院提供了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在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履行通知书,该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义务。本院遂于2015年8月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2015)宁执字第193-2号执行裁定书。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按月向***、***付款7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5267.50元;执行费9400元由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由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应给付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将西宁蕴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蕴园生态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永国将其名下车辆变卖得款6.9万元后支付给***,并支付给***现金5000元。各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李永国执行司法拘留15日。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杰
审判员 殷旦欠
审判员 赵永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欧艳梅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的、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