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921财保88号

申请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43064C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亭湖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42LC14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酒银公路南侧(北大桥向东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刘冠宇,该公司经理。

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在承德县林枫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德御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有的债权86万元依法保全。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明冠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德县林枫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德御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有的债权8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世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