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平安昊峰建材加工厂与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青0221执102号
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亭湖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玉。
申请人平安昊峰建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平安昊峰建材加工厂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江苏舒宇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平安昊峰建材加工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青0221执1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生林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范德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