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2民初11312号
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西王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753873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振中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8744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吉杲,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蓝岙路1281号。组织机构代码:42784093-0。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辉,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713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市中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原告青岛青鸟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修智勇
代理审判员*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柳可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