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4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8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1377874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5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即墨市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民终54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