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洲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81号(温州志发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722765048X。
法定代表人:赵伟。
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三洲科贸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145533713T。
法定代表人:刘恭仁。
被执行人:刘恭仁,男,1967年01月0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庚,男,1971年01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洪炉,男,1972年0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82民初1049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深发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刘恭仁、刘庚、刘洪炉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2执68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