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洲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4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71657。
法定代表人:钱斌。
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长虹工业区长荣路**,组织机构代码145555728。
法定代表人:郑祥恭。
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三洲科贸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5533713。
法定代表人:刘庚。
被执行人:郑小兵,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陈思思,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郑祥恭,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南仁兰,女,1957年4月4日出生,住**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9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6413480.1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347元、执行费5946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08月29日进行首次冻结,于2020年9月28日进行继续冻结,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鹿城法院债权人及**市税务局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已受偿执行款2160086元,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E××**福田牌大型汽车,本院已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1××**别克牌小型汽车、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E××**及浙C1××**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均于2020年07月14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位于**市柳市镇长虹工业区【产权证号:温房权证**市字第2××**;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6)第0003**】,涉案厂房已在另案中【(2019)浙0382执5571号】启动司法评估程序,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暂无法司法处置;被执行人郑祥恭名下有房产位于**市××村不动产【产权证号:××;土土地证号:2×**,涉案不动产由本院另案【(2018)浙0382民初2450号】首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04月09日,待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处置后,如本案未足额受偿,再启动相应的司法拍卖程序。截止2020年9月27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33347元、执行费59467.4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已受偿2160086元,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执行款4253394.14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宏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郑小兵、陈思思、郑祥恭、南仁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4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