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洲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28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三洲科贸工业园码145533713。
法定代表人:刘恭仁。
被执行人: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三洲科贸工业园码609381114。
法定代表人:刘恭仁。
被执行人: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住所地乐清市三洲科贸工业园码765206334。
法定代表人:刘庚。
被执行人: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码716170398。
法定代表人:黄天希。
被执行人:刘庚,男,1971年01月08日出生,住所地乐清,住所地乐清市>
被执行人:王秋,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乐清,住所地乐清市>
被执行人:刘恭仁,男,1967年01月01日出生,住所地乐清,住所地乐清市>
被执行人:蒋超妹,女,1969年05月07日出生,住所地乐清,住所地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95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9954220.6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992元、执行费7717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6月9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发现被执行人刘庚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5××**埃尔法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蒋超妹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0××**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王秋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1××**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1××**、浙CE××**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发现被执行人蒋超妹名下有房产位于桐乡市振动新区世纪大道235号桐乡世贸中心1幢10765室及位于杭州市××幢××单元××室,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进行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刘恭仁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后西漳村龙汇路41-1号及位于乐清市××大厦××幢××室××室××室××室,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进行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刘庚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镇××村××路××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进行查封,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在另案中【(2020)浙0382执4338号】予以查封,本案暂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名下有厂房位于乐清市××镇工业区,本院于2020年06月28日进行查封,上述厂房抵押在本案,本院已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截止2020年12月1日,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执行款9954220.66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三洲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三洲电器电脑有限公司、浙江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西洲电器塑胶有限公司、刘庚、王秋、刘恭仁、蒋超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2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