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马里布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1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人江苏马里布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2年8月8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马里布旅游休闲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