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307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归 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