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750号
原告:张**,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与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