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750号 原告:张**,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张**与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张**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