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698号
原告:东台市盛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新元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薇,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台市盛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受理后,原告东台市盛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盛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盛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东台市盛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