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12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中小企业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