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12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中小企业园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北关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